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6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男1984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子行政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2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汇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779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