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6执4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货款262828元、违约金26282.8元,合计人民币28911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812元。权利人苏州灵猴机器人有限公司以苏州威驰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293922.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293922.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30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11日、9月7日、10月13日、11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苏E×××**汽车两辆,查封日期自2022年8月21日起自2024年8月21日止,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8月16日。
4.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涉及多件诉讼及执行案件,已结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2年1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6民初7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