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3163号
申请人:***,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