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316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诺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车西安车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2020)京0106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前述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雪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