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226号
原告:**,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1,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1、被告河北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