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2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1。
被告:河北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劳务费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20年3月至12月,被告雇佣原告给其承包的盐湖区五洲芳华工地2号楼、9号楼外架施工。双方商定被告每天给原告支付400元工资。原告共为被告施工280天,因此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400元*280天=11200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77000元,因此尚欠原告劳务费35000元。有被告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用工及工资证明为证,上面有被告签字确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1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1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