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3182号
原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滨河北路与锦龙大桥交汇处山水文苑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6Q3579G。
法定代表人:徐飞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雅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L5744P。
负责人:孙宏广。
被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三洞桥******用代码,91510000759749025E。
法定代表人:朱甫成,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宜阳旭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