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485号
原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
法定代表人:朱甫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
法定代表人:袁永长,董事长。
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