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财保139号
申请人: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新都花园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F1号楼群升商务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升,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