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浙0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二期小洋楼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波市支队,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队员工。
***,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波市支队名下的银行存款309348.13元,在扣除本院的执行费4473.13元后,将剩余款项304875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