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1113号
原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5号写字楼1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沽源县焰中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新城北街北华路经济开发区小微产业园3号楼3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沽源县焰中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94.4元,减半收取计14797.20元,由原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