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203民初1123号
原告:**在,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监理专工,住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旗,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云,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文,经世(和林格尔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朝,经世(和林格尔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在与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旗、张海云,被告蒙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文、白建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6632.76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营养费9900元、护理费13602.6元、误工费38925.56元、残疾赔偿金248118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2206.6元、住宿费380元、康复治疗费4600元(保留后续康复费用的诉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日原告乘坐被告蒙能公司雇佣的被告***驾驶的蒙A×××××轻型普通货车从驻地前往被告蒙能公司施工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地角村风电场检查工作。车辆行驶至施工场所道路一陡坡急弯路段时因司机被告***操作不当,致车辆熄火制动失效,车辆溜翻下高坎下,造成被告***、同乘人员乔佶以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通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通公交证字[2020]第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乔佶和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99天,伤残等级为八级,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蒙能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公司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和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为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于2020年12月01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已经向原告理赔54950元,应从原告主张数额中予以扣除。另外,被告公司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与被告蒙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因执行工作任务对原告造成损害,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原告计算误工费错误,应当予以调整,误工费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原告发生事故之日为2020年06月02日,鉴定之日为2020年10月12日,误工期为131天。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903.17元,误工费应为12677.18元(2903.17元×131天÷30天)。蒙能公司已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和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额是不对的,应当是原告起诉状中的数额。
***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驾驶蒙A×××××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案外人乔佶和原
告从驻地前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地角村风电场检查工作,车辆行驶至施工场所道路一陡坡急弯路段时因被告***操作不当,致车辆熄火制动失效,车辆溜翻下高坎下,造成被告***、同乘人员乔佶以及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通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被告***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无责任。
原告于事故发生当天被送往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至2020年9月9日出院,共计住院99天。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2.头顶部皮肤裂伤;3.右拇指皮肤裂伤;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出院诊断为:1.腰椎骨折;2.头皮裂伤;3.上肢皮肤裂伤;4.多处挫伤;5.胸椎骨折。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建议继续康复治疗;2.半年后复查腰部DR检查;3.如有腰背部疼痛不适,当地医院随诊。治疗期间,被告蒙能公司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2020年11月16日和2021年3月4日,原告在包头市肿瘤医院花费医疗费共计4600元。原告同时举证了2020年9月18日、19日的住宿费发票两张,共计380元。根据原告举证,原告受伤前近三年平均月收入为5473元。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原告自认在受伤后收到被告蒙能公司支付的工资共计27610元。本案在诉前,由被告蒙能公司委托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对于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9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将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另查明,被告蒙能公司为原告投保有团体人身险和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54950元。
法庭就本案案由的确认曾向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原告及其代理人明确表示自行选择要求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与被告蒙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因执行工作任务对原告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告蒙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请,本院认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计住院99天,按照标准计算,支持9900元(100元/天×99天);2.营养费,因无相关医嘱,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住院99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误工及实际误工损失,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13602.3元(50150元/年÷365天×99天);4.误工费,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日共计138天,故误工费为25176元(5473元/月÷30天×138天),原告自认被告蒙能公司在其受伤后已支付27610元,高于其实际误工损失,故对于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八级伤残,支持248118元(41353元/年×20年×30%);6.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9000元;7.交通费,酌情支持990元;8.住宿费,原告举证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9.
康复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包头市肿瘤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支持4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在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
二、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在护理费13602.3元;
三、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在残疾赔偿金248118元;
四、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在精神抚慰金9000元;
五、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在交通费990元;
六、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在康复治疗费4600元;
以上一至六项共计2862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在负担379元,由被告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圆清
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