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晟辉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64号

申请人***盟晟辉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刘有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沙沙,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电力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款项XXXX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娜 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燃

书 记 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