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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蒙古天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人: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
内蒙古天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诉被告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侵权
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年
1月
4日立案。原告于
2018年
1月
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
100元,减半收取
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内蒙古天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