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云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云河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黑龙江省云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松罗堡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云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