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23民初2881号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某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