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56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8元,由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