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7377号
再审申请人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杭州市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2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三隆港桥坍塌事故造成1600余万元的损失,属于较大事故,杭州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作出的《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报告》和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鉴定报告》一致,故大自然公司关于责任认定不准确的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宏泰公司认为其没有实际进场,不应当承担监理责任的意见。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其属于涉案项目的中标监理单位,放弃监理职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大自然公司、宏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书记员  朱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