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5098号之三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书 记 员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