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丹县龙辉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开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民辖终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丹县龙辉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州开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山丹县龙辉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辉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开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5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龙辉新能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而非原审认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已经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专属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并列同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但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存在,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从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工程地点位于甘肃省山丹县东乐镇北滩,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其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条款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