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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特殊程序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皖0111执8457号 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单位与戴某特殊程序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01民特37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