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7094786935。
法定代表人:何家赋,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兴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织机构代码91500117691226104X。
法定代表人:张桦,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8)渝0117执保8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重庆兴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车位,同时冻结了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现因双方合同纠纷案已经本院一审和中级法院终审作出判决,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帐户存款53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