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某有限公司、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6660号 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