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民特49号
申请人:临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临海市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临海市某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临海市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