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8499号
原告:赵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杨某某。
被告:贾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包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贾某某、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