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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8499号 原告:赵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杨某某。 被告:贾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包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贾某某、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