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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黑水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原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8民初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水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原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某,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黑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水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原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56元,减半收取计11828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