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黑水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原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8民初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水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原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某,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黑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水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原黑水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56元,减半收取计11828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