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字第2269-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字第226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