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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西华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一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102行审15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269号唐庄2栋、4栋、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1372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811144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207.13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0207.13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第1811144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于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于2019年4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征收决定书的生效日期应为2019年4月30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第1811144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