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102行审15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余颖,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269号唐庄2栋、4栋、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1372X7。
法定代表人:马微。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811144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207.13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0207.13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第1811144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于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于2019年4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征收决定书的生效日期应为2019年4月30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第1811144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小毛
人民陪审员魏竹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