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雷某与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2633号 原告:雷某,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被告: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首创禧悦里25幢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382706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雷某与被告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