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民终3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科教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CROSS万象汇6幢1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渭南职院)因与被上诉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城国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渭南职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红城国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职院上诉请求:1.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红城国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红城国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应予改判。1.红城国际公司主张的办理土地证、编制修建性规划方案、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费用,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红城国际公司不得再另行主张。双方于2020年9月8日签订的《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合同》中第一条第三项注明,2379750元包含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直至红城国际公司办理完成项目总承包招标准备工作之前的全部工作,渭南职院不另付任何费用。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载明,红城国际公司负责取得渭南职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组织和办理项目总承包招标准备工作完成之前的一切工作,具体工作不限于第13项的协助学校办理朝阳校区《土地使用证》和第15项若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供应商须无条件满足。2020年7月16日第七次渭职院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形成的关于案涉前期咨询服务招标有关问题决议对办理朝阳校区《土地使用证》和前期咨询服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2023年6月25日,红城国际公司向渭南职院发送的《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结算说明》中未有关于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不属于合同内容、应另外加价的内容。2.一审依据红城国际公司单方制作的三份《工作联系单》认定办理土地证、编制修建详细规划方案、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系涉案合同增加的服务内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份《工作联系单》渭南职院工作人员***确实签收了,但内容不真实。***签字时收文确认的签字,不具有合同成立的“承诺”性质。***非渭南职院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案涉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渭南职院未向***进行授权,一审认定***具有渭南职院代理人身份无事实依据。上述工作联系单不具有合同性质。3.红城国际公司确为渭南职院取得了该建设项目的政府批准备案确认书,编制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办理了土地证,但规划许可等审批文件至今仍未办理,也未编制项目总承包招标方案。根据合同约定,红城国际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其要求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条件未成就,应驳回红城国际公司要求支付咨询服务费2379750元的诉讼请求。
红城国际公司辩称,红城国际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办理土地证、办理土地证、编制修建性规划方案、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非《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合同增加内容。1.合同约定由红城国际公司协助办理土地证,实际是由红城国际公司全权办理土地证。合同签订后,渭南职院时任院长***在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的制式文件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盖章,授权***办理坐落于杜化路4号的不动产相关事项。***具有代渭南职院签字确认服务内容和费用的权利。2.红城国际公司已完成招标文件第15项工作内容规划方案平面设计(白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造价咨询工作是为了提前审批加快项目实施节奏,并非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红城国际公司实际完成了项目成本和售价分析工作,该内容属于合同之外增加的工作内容。3.合同约定因政策原因增加工作量,红城国际公司应无条件配合,上述三项工作并非因政策原因增加的工作量。4.渭南职院2020年4月30日的会议纪要,任命后勤处长***担任案涉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前期立项代办工作。***具有确认工作联系单的权利,其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后,渭南职院未对该三项服务的增加金额提出异议。5.案涉项目取得备案确认书应视为红城国际公司完成了招标前的所有工作,渭南职院主张的工程设计、规划许可以及招标文件非红城国际公司的工作内容。招标文件第16项为完成建筑方案图设计,该工作内容不等于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招标后才能进行的工作。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渭南职院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22.6万元,才能办理该规划许可。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代理公司制作,渭南职院至今未选定招标机构,红城国际公司无法协助制作。
红城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渭南职院向红城国际公司支付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2379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79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12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渭南职院支付红城国际公司为其办理土地证所垫付的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渭南职院支付红城国际公司为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渭南职院支付红城国际公司为其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判令渭南职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渭南职院委托西安欣华联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投标,红城国际公司中标,西安欣华联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红城国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20年9月8日,红城国际公司作为乙方(供应商)与作为甲方(采购人)的渭南职院签订《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采购的服务内容为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负责取得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组织和办理项目总承包招标准备工作完成之前的一切工作。合同价款以中标价2379750.00元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面积结算,具体以第十条结算方式所载明计算办法结算。本价格包含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服务费、人工费、管理费、资料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利润、税金、风险及完成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成果交付、验收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乙方办理完成项目总承包招标准备工作之前的全部工作,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合同第十条约定“费用的结算:1.结算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2.结算方式:计入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建设成本,于项目总承包中标人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后,本项目中标人向项目总承包单位开具足额发票后,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支付。计算方式如下:(1)若实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总投资超过1.5亿按中标价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九千七百五十元整结算支付;(2)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总投资低于1.5亿,按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支付。计算公式:结算价格=(实际建筑面积÷5万平米)X2379750.00元);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合同总价的0.1%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该合同上有甲方渭南职院所加盖的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及乙方红城国际公司的盖章。
2020年12月22日,红城国际公司向渭南职院送达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签收人:***,主题:关于委托红城国际公司办理本项目土地证的确认;联系内容:因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内容中未明确由我司全权负责办理贵校朝阳校区土地证的手续,根据贵校意见,现决定委托由我司全权办理该手续。我司已于收到委托后联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该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服务费用进行了说明,即办理土地证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包括重新测绘现状地形图、勘察并与四邻确认界限、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调取、绘制宗地图等,办理土地证的所有对外支出和成本均由我司先行支付。经评估工作内容,我司的报价为:办理土地证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贵校无异议。本项工作成果是办理完成的朝阳校区土地证;联系意见:办理土地证属于追加的工作内容,需贵方确认,特此书面告知,请贵方及时确认本项委托,以便工作及时开展。备注:本项工作内容不再补签协议,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于合同结算时另外加入总价”***在上述签收意见处签字并书写“确认”。
2020年12月28日,红城国际公司与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书》约定,红城国际公司委托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坐落于渭南市临渭区××路××号的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宗地勘察、权籍调查、宗地界限测量等办理该宗地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期间所需要的技术服务。2021年4月22日经与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结算,技术服务费为200000元。2020年12月29日,红城国际公司委托西安瑞森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渭南职院坐落于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占地大约100亩的宗地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4月5日,经与西安瑞森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委托费用为680000元。2021年3月31日取得(2021)渭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权证书。审理中,红城国际公司称以上两项共计880000元,但其向渭南职院报价800000元,故其仅主张800000元。
2021年3月31日,红城国际公司向渭南职院送达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签收人:***,主题:关于需要增加工作内容的确认,联系内容:经与渭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主管部门沟通,朝阳校区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保证本项目在新的审批制度下顺利通过审批,需要对朝阳校区所在范围包括办公区和生活区整体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交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再对我司前期设计完成的建筑设计方案成果进行审查,以保证项目手续的完整性。我司与贵校签订的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中委托设计内容仅为建筑方案设计,该成果已经在贵校公示。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不属于合同内容,现贵校按照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委托我司进行技术和政策方面的咨询,继续完成修建性规划方案的设计和申报工作,涉及到的相关费用仍由我司先行支付。我司参考国家发改委相关收费依据,对该项工作的服务报价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贵校无异议。本项工作成果是编制完成满足上报规划局审批要求的朝阳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彩色文本册和总平面规划图。联系意见: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属于追加的工作内容,需贵方确认,特此书面告知,请贵方及时确认本项委托,以便后续规划申报工作及时完成。备注:本项工作内容不再补签协议,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于合同结算时另外加入总价”***在上述签收意见处签字并书写“确认”。2021年4月6日,红城国际公司与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测绘合同书》委托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坐落渭南职院朝阳校区范围内所有管线管网的测绘。2021年5月19日经与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结算,委托费用为110000元。2021年6月红城国际公司与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委托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0000元。
2021年3月11日,红城国际公司向渭南职院提交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签收人:***,主题: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工作的确认,联系内容: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贵校提出由我司进行市场调研,并要求我司对本项目投资成本和房屋售价进行测算。因贵校原因,现缺乏经济测算和造价预算的关键经济指标和技术参数,我司只能采取通过对大量类似项目的调研和参考相关资料的办法,通过市场对比法进行相关价格的估算和造价分析。该项工作内容不属于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若需要我司继续深入完成该项工作,所需服务费参考造价咨询相关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贵校无异议。本项工作成果是提交市场调研结果和本项目投资成本估算结果。联系意见:针对本项目的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属于追加的工作内容,特此书面告知,请贵方及时确认,以便工作按时完成。备注:本项工作内容不补签协议,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于合同结算时另外加入总价”***在上述签收意见处签字并书写“确认”。
2020年9月2日,渭南职院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8次载明“会议决议:一、关于拟建人才公寓楼房位置的确定问题。由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现场确定拟建设人才公寓的位置。二、关于拟建人才公寓意向户型和面积的确定问题。经中标单位参考西安几个高校关于人才公寓的建设情况,向校工会提供住房需求调研表,由校工会牵头完成户型和面积需求的摸底工作,形成结论。三、关于拟建人才公寓的交付标准和主要材料的品牌、档次等使用标准确定问题。确定标准为毛坯房交付,并由中标单位考察和参照其他高校人才公寓建设标准,向立项领导小组提供几种选材方案后,再经会议讨论确定。四、关于中标合同的签订问题。确定若实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总投资超过1.5亿按中标价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九千七百五十元整结算支付;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总投资低于1.5亿,按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支付。计算公式:结算价格=(实际建筑面积÷5万平米)x2379750.00元。并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1.若本项目总承包招标时前期咨询服务单位中标,则后期结算时免去前期咨询服务的服务费;2.若前期咨询服务的最终成果未能取得本项目的立项审批,则不予支付咨询服务费。参会人员:***、***、***、***、***、***、***、***、***、***、***、***。”
2021年1月7日,渭南职院的会议通知载明“高层次人才公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2020年12月22日本项目已取得了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立项备案确认书,现进入规划方案审批程序……”
另查明,2021年11月18日,红城国际公司向渭南职院交付以下服务项目资料:1.自然资源局关于相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渭自然字2020-28号),2.关于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请示及批示,3.高层次人才公寓项目备案表(2020年12月17日),4.关于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有关情况说明,5.高层次人才公寓项目建议书申请,6.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立项通过),7.校党委会会议纪要2020年11月24日,8.关于变更人教师公寓为人才公寓建设方案的意见,9.关于委托我司办理朝阳校区土地证的工作联系单,10.渭南市财政局关于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部分土地产权的函,11.渭南市财政局关于杜化路4号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使用权证明的函,12.再次审批立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13.朝阳校区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陕20**渭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14.朝阳校区人才公寓效果图公示桁架(2021年2月22日),15.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平面设计图(白图),16.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户型图A3打印(白图),17.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图册,18.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项目资料接收登记表,19.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20.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工作确认工作联系单(2021年3月11日),21.渭职院朝阳校区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居住面积需求调查问卷,22.人才公寓项目调研资料包(长安大学、陕师院、西北政法等类似项目),23.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4.需要增加工作内容(2021年3月31日增加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联系单,25.朝阳校区整体地形图测绘成果,26.关于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变更的情况说明,27.经土地局核查审批盖章的宗地图,28.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9.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册,30.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31.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分析报告,32.渭职院朝阳校区整体管网测绘成果(含地上地下所有管网管线),33.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勘),3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报告,35.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初稿)。
再查明,项目编号为XHLJZC-WN2020-040《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载明“具体工作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建议书编制;2.评估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6.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8.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9.编制节能评估文件;10.评审节能评估文件;11.地形图测绘;12.编制项目选址报告(申请书);13.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15.规划方案平面图设计(白图);16.建筑方案图设计。要求:供应商按照上表所列服务项进行报价。报价中应包含表中所列服务项且满足以下内容。1.协助学校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本项目建设的市政府会议纪要或相关批复文件。2.组织和办理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文本的编制、申请、审批。3.组织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本的编制、申请、审批。4.组织稳评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向立项审批部门提交。5.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评估工作。6.组织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和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需)。7.办理选址意见及用地预审的申请、审批,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8.组织本项目地形图测绘、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取得相关成果文件。9.组织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评估、报批(如需)。10.组织本项目规划方案平面图的设计,取得总平面规划图白图。11.组织建筑方案的设计工作,取得单体建筑平、立面方案图和户型图,外立面效果图和设计方案册。12.协助学校编写项目资金承诺函。13.协助学校办理朝阳校区《土地使用证》。14.组织编制项目总承包招标方案,协助学校完成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准备工作。15.若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供应商须无条件满足”。
一审法院认为,红城国际公司与渭南职院签订的《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关于红城国际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一节,审理中,渭南职院提举了《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该文件虽无红城国际公司、渭南职院盖章,但渭南职院认为该合同书16项分项报价表,是对2020年9月8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合同价款2379750元服务内容的具体化。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以及2020年8月13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能够证明红城国际公司向渭南职院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项目建议书编制;2.评估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6.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8.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9.编制节能评估文件;10.评审节能评估文件;11.地形图测绘;12.编制项目选址报告(申请书);13.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15.规划方案平面图设计(白图);16.建筑方案图设计。现从红城国际公司向渭南职院交付的35份服务项目资料来看,该35项资料与上述16项服务内容能够相对应,可以认定红城国际公司已将16项分项的服务内容成果已交付给渭南职院,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且渭南职院2020年9月2日第8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中载明“若前期咨询服务的最终成果未能取得本项目的立项审批,则不予支付咨询服务费”,说明取得立项审批是交付工作成果的标准,现红城国际公司亦为取得了由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的备案确认书,即取得案涉项目前期咨询服务的最终成果立项审批,故渭南职院应向红城国际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
关于本案服务费以及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红城国际公司、渭南职院签订的《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条费用结算方式约定“费用计入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建设成本,于项目总承包中标人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后,本项目中标人向项目总承包单位开具足额发票后,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支付”。截止目前涉案项目仍在搁置,尚未进行总承包招标,但未进行总承包招标并非红城国际公司的原因所导致,从保护合同守约方权益的角度考虑,理应视为渭南职院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并且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红城国际公司为渭南职院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合同利益由渭南职院享有,故涉案的服务费理应由渭南职院向红城国际公司支付,故红城国际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基础价款2379750元请求支付服务费应予支持。
关于红城国际公司主张的办理土地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提供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价款一节,虽此项服务并非合同约定内容,但从红城国际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2021年3月11日、3月31日分别向渭南职院发送,并且有渭南职院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工作联系单》能够显示办理土地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提供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价款均是涉案合同增加的服务内容,并且《工作联系单》明确约定办理土地证的服务价款80万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服务价款20万元、提供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的费用10万元于合同结算时另外加入总价,现红城国际公司已将上述的服务成果提交给渭南职院,渭南职院理应按照约定向红城国际公司支付该部分增加的服务费。
关于红城国际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红城国际公司主张渭南职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有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故起算日期应以起诉之日即2024年5月7日计算为宜。综上,渭南职院向红城国际公司支付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2379750元、办理土地证的800000元、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00000元、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费100000元,以上费用总计3479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79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4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前期咨询费2379750元、办理土地证费用800000元、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服务费200000元、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费100000元,以上费用总计3479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79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4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81元,由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中,渭南职院提交证据一组:2020年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习人才公寓建设前期咨询服务招标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7次),拟证明渭南职院在第7次会议纪要中修改了招投标文件内容,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包含在合同内。红城国际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会议纪要系渭南职院内部文件,对红城国际公司不产生约束力。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红城国际公司一审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应予支持?关于前期咨询费,根据红城国际公司与渭南职院签订的《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以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记载,红城国际公司应向渭南职院提供的咨询服务为1.项目建议书编制;2.评估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6.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8.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报告表);9.编制节能评估文件;10.评审节能评估文件;11.地形图测绘;12.编制项目选址报告(申请书);13.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15.规划方案平面图设计(白图);16.建筑方案图设计,共计16项。以及各项的具体要求为1.协助学校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本项目建设的市政府会议纪要或相关批复文件。2.组织和办理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文本的编制、申请、审批。3.组织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本的编制、申请、审批。4.组织稳评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向立项审批部门提交。5.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评估工作。6.组织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和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需)。7.办理选址意见及用地预审的申请、审批,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8.组织本项目地形图测绘、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取得相关成果文件。9.组织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评估、报批(如需)。10.组织本项目规划方案平面图的设计,取得总平面规划图白图。11.组织建筑方案的设计工作,取得单体建筑平、立面方案图和户型图,外立面效果图和设计方案册。12.协助学校编写项目资金承诺函。13.协助学校办理朝阳校区《土地使用证》。14.组织编制项目总承包招标方案,协助学校完成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准备工作。15.若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供应商须无条件满足。对照上述各项内容及具体要求,红城国际公司提供了各项服务的印证资料,能够证明红城国际公司已将上述16项服务内容及成果交付于渭南职院,且双方均认可红城国际公司已为渭南职院取得了由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的备案确认书。根据合同约定,渭南职院向红城国际公司支付前期咨询服务费的条件已成就,渭南职院应依约支付红城国际公司前期咨询费2379750元。现渭南职院诉称红城国际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内的规划许可及编制项目总承包招标方案未完成,故不应支付前期咨询费。因规划许可未在16项服务内容中体现,规划许可不等同于组织本项目规划方案平面图的设计,取得总平面规划图白图。编制项目总承包招标方案涉及招投标代理公司具体事项,渭南职院至今未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办理招投标事项,故渭南职院以该两项服务内容未完成抗辩不支付前期咨询费,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办理土地证、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及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费用。因红城国际公司提供的三份《工作联系单》均有渭南职院工作人员***的签字,该工作联系单能够显示办理土地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提供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均是案涉合同增加的服务内容,且《工作联系单》明确约定办理土地证的服务费为80万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服务费为20万元、提供项目市场调研和造价咨询服务的费用为10万元,上述费用于合同结算时另外加入总价,结合渭南职院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作为渭南职院委托代理人在《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朝阳校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中签字的事实,能够认定红城国际公司与渭南职院协商一致确认上述三项服务费系合同之外增加费用,渭南职院应在结算时另行给付。审理中,渭南职院辩称该三项服务系合同内包含项目,并据此提供了2020年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习人才公寓建设前期咨询服务招标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认为,渭南职院的上述意见与双方合同约定不一致,亦与工作联系单内容相矛盾,其提供的会议纪要系学院内部文件,未有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红城国际公司知晓并明确表示同意该会议纪要的内容,故该会议纪要对红城国际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渭南职院的该节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渭南职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38元,由上诉人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