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2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8)******[花果园社区]。
负责人:杨明艳。
被执行人: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CROSS万象汇******iv>
法定代表人:曹苗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第一分公司(2021)黔0102执216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44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02执2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子飞
审判员 沈 帅
审判员 闵文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余小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