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81民初1512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6021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