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1103民初5414号 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昌南园五路5号1号楼401室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4198025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盛村组62号,身份证号码:34250119********。(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1103ME3074487X。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祥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澄村村委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澄村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费9000元,并自2022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费9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澄村村委会于2017年9月28日和原告中祥公司签订《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小桥危桥重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告中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监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工程已经顺利竣工验收。项目监理费(含税)为9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监理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至今拖欠未付。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监理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澄村村委会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中祥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五都镇澄村小桥危桥工程重建委托原告监理,监理期80天,监理费用9000元的事实; 3、发票原件一份,证明监理结束之后2021年2月4日,原告开具监理费发票9000元,***在发票上签名确认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审核,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诉讼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8日,原告中祥公司和被告澄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告将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小桥危桥重建工程委托原告监理。合同约定:工程监理费为9000元;2017年11月1日支付首付款4000元,2017年12月1日支付3000元,工程竣工验收支付2000元;监理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中祥公司按约履行监理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2021年2月4日,原告开具监理费发票9000元,由被告澄村村委会原支书***在发票上签名确认。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中祥公司与被告澄村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被告的要求完成监理义务后,被告负有及时支付监理费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给付期限,被告应按约支付款项,经原告催取后,被告在合理期限而未支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9000元,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减轻了被告责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澄村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中祥公司要求被告澄村村委会支付监理费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