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上犹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4民初298号
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莲花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犹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文峰南路*号幸福城堡**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犹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9.73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774.86元,由原告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魏运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