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与云南鼎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10426号 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30000560082649B。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号俊发中心*****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鼎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84713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云南省建设厅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云南鼎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云南鼎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元,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