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0169号 原告:重庆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2107元,由原告重庆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