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贡嘎绿洲漠诚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522民初27号
原告: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栋2单元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升,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扎西,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贡嘎绿洲漠诚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德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贡嘎绿洲漠诚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长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长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益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