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熊某与重庆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5404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熊某与被告重庆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