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1民初1052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女,193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男,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都市产业园08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亲属***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丧葬费30000元、***供养人母亲与妻子一次性救济金315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10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亲属***于2018年3月1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安排***在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京市玄武区五棵松解放军61175部队公寓房建筑工地负责土木监理工作,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但被告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5日,***在去五棵松工地上班途中,途径泰冯路地铁站时突然吐血晕倒,并于当日不治身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依照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赔偿四原告一次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供养人母亲一次性救济金31500元、妻子一次性救济金315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10800元;2、判令被告双倍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共计7000元;3、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开源工程公司辩称,***系被告公司试用期员工,在上班途中病故,被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或赔偿,但***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月工资为3200元,原告未经工伤认定就要求被告按工伤标准赔偿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3月1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为3200元/月,另有300元/月的交通费。被告安排***在马群61175部队项目工作
2018年6月5日6时许,***在地铁3号线泰冯路地铁站吐血昏迷,并于当日不治身亡。事发后,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
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亲属***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丧葬费30000元、被供养人一次性救济金210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10800元。该委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告知原告可以就该劳动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于2018年4月至6月的工资收入为7771.15元。原告***系***之母,原告***系***配偶,原告***、***系***的子女。
以上事实,有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员工应聘登记表、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银行流水、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浦口医院情况说明、结婚证、龙池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中,开源工程公司认可***系其于2018年3月19日聘用的员工,原告虽主张***于2018年3月10日即进入被告处工作,但未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确认开源工程公司与***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开源工程公司没有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共计7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而亡,属于因病死亡,不构成工伤。被告开源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依法承担***因病死亡的社保待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各市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市16000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市2300元,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以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以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以1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的、女年满55周岁的;(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故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在开源工程公司工作时间及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开源工程该公司应赔偿原告***、***、***、***因其亲属***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的社保待遇为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3800元,合计358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5000元,被告还需赔偿原告30800元。原告***、***、***、***依据因工死亡的标准诉请非因工死亡社保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0800元。
二、被告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
三、确认***与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