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国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亚敏,女,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幼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振东,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19)淮仲裁字第05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二)被申请人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DGJ32/TJ143—2012)附录B监理单位应当归档保存资料目录向申请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移交刘老庄农贸城一期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全部监理资料;(三)申请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迖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583200元,并支付以5832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申请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反请求。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57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付,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申请人)。反请求仲裁费23216元,申请人承担5598元,被申请人承担17618元(被申请人已预付,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给被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共识,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淮商流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2019)淮仲裁字第051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同宝
审 判 员 汪 青
审 判 员 惠更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超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