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甬镇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11执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