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02民催10号 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老板大厦6楼E、K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溪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842470,出票金额为36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申请人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溪支行,收款人为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备注为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