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02民催17号
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老板大厦6楼E.K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溪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850142,出票金额为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申请人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溪支行,收款人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备注为监理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