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5民初2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