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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5765号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