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安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正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5528号
原告:陕西安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0988R。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正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70235G。
法定代表人:王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凯,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安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公司)与被告华正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被告华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图公司诉称,2015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宝鸡市辉业不锈钢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案不锈钢加工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被告为司法鉴定单位。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被告支付鉴定费5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被告在出具鉴定报告的过程中,丢失全部案卷材料,导致该案无法继续审理,第三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诉被准许,后于2017年7月13日再次提起诉讼,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7)陕03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第三人提起上诉被发回重审。目前,该案已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确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鉴于被告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对待工作极为不负责任,丢失涉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导致其鉴定结果无法被法院采信,并给予原告带来诉累。加大了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协商要求被告退还鉴定费时,被告一直未退还。现原告在要求被告退还鉴定费的同时,保留在案件审结后继续向被告主张追究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鉴定费5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华正公司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对花样年华不锈钢制作安装结算进行审核是受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并非基于原告的委托;被告已经完成对花样年华KTV室内装饰工程不锈钢制作安装结算审核工作,并已将《花样年华KTV室内装饰工程不锈钢制作安装结算审核报告书》提交给金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图公司因与宝鸡市金台区辉业不锈钢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对瑞丽国际KTV不锈钢装饰工程的室内装饰钛金板、室内装饰玫瑰金板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移送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经安图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辉业不锈钢经营部同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名册中摇号确定了华正公司进行鉴定。华正公司接受委托后,将涉案卷宗材料全部丢失。2016年5月16日,被告出具《说明》三份,初步鉴定报告书一份,表示愿意承担因其丢失案卷造成的后果。
另查明,原告安图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支付被告华正公司鉴定费5500元。
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关于鉴定机构丢失案件的说明函、说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华正公司在通过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对该案进行鉴定,原告向华正公司缴纳了相应的鉴定费用,应当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至于被告辩称其与人民法院存在委托关系的辩解,人民法院仅是为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对外委托的司法平台,委托方仍应当是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在鉴定过程中将原告的材料丢失,其未按照鉴材原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被采信,应当视为其未完成委托事项,故现原告起诉请求退还的5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正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安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正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博
 
  二〇二〇 年 十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承  洲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吴承洲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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