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1民初2193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13日生,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93,482.0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93,482.06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