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白银鑫晟化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金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009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民初34号 原告:白银鑫晟化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金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39号24第B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址甘肃省白银市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009项目部,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中心街156号。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银鑫晟化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金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009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白银鑫晟化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白银鑫晟化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鑫晟化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0元。减半收取计26375元,由白银鑫晟化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