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路民有与某某、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82民初1292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 被告***,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省清苑县。 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37658。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